事业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么,有哪些规定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事业单位中属于聘用制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期届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风险提醒】劳动合同的终止往往不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主观原因,而是一系列的客观因素,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不清楚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和相对应的经济补偿,就容易导致:
1.发生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劳动者却以为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比如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是劳动者不清楚依旧为用人单位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后,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知道可以请求经济补偿,就因此错过了福利。
【专家建议】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您可以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处理:
1.审查该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有终止的法定事由出现
2.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索要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不合有疏漏。